你于2020年11月05日向我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,2020年11月17日受理,我局于2021年05月28日作出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》(编号:S112010220200635)。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《工伤认定办法》第十八条之规定在直接、邮寄或留置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,现依法向你进行公告送达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,如你对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特此公告
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21年6月3日